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生,海口市人。为采集沉香树树疤供自己吸烟用,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独自来到美兰区三江农场电白村公庙附近,到其已物色好的该村公庙南面坡地的树林里,用手锯锯断3株正在生长的沉香树,当其准备采集树上的树疤时,被群众发现后逃跑。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时将1部诺基亚手机及其穿的1双拖鞋掉落在该村公庙附近。
经鉴定,被采伐的3株树木是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陈某某砍伐沉香树的行为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批准。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