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陈某重家里种植几十年的一株沉香树被盗了。不久,陈某重在村委会旁边的杂货店处发现自家丢失的那株沉香树的树头。询问后得知该树头是邻村符某发拿过来加工的,陈某重便联系符某发想要回自己的树头。符某发称树头是其花7000元买来的,要陈某重出3500元作为补偿,陈某重不同意。
2015年11月30日,符某发与被害人岑某颈分别驾车,载着4人到陈某重家解决沉香树头纠纷一事。途中,骑摩托车的陈某重遇见驾车的岑某颈等6人,便打电话报警并喊“抓贼”,陈某重村里的村民与陈某重和其父亲一起拦住岑某颈驾驶的车辆。随后,陈某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通过车窗朝驾驶室内的岑某颈捅了几刀。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重主动说明情况并交出刺伤岑某颈的作案工具。经鉴定,岑某颈为锐器经左胸部刺破心脏,发生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重因琐事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陈某重在实施伤害前报警,实施伤害行为后原地等待警察处理,并当场向警察交代自己捅刺被害人的事实,在法庭上也能供认伤害被害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考虑到本案确系民间邻里纠纷,可适当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