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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被告荷兰藏家称“肉身佛”已转手

  • 发布日期:2017-07-16 07:5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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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维利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一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举行了首场听证会。双方就“原告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维利姆1996年中购得的佛像是不是同一尊”等问题,展开了三个多小时的激辩。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5年11月,福建省三明市阳春村和东浦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追索诉讼。2016年6月8日,荷兰法庭正式受理此案。直到一年后的7月14日,首场听证会举行。
 
长期关注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表示,追索海外文物的国际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诉讼之路漫长。
 
阳春村普照堂文物保护协会秘书长林文青告诉南都记者,“这是村里的大事。大家都很焦虑,一直在等待。但我们充满信心,永远不会放弃追索章公祖师像。”
 
争议A
 
村委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荷兰当地时间14日下午1点半,控辩双方首次对簿公堂,原定1小时的法庭听证会持续了3个多小时。被告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维利姆现身法庭,由于路途遥远等原因,村民并未出席。
 
一名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双方争辩的问题比较多。围绕村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荷兰藏家所购得的佛像与阳春村被盗佛像是不是为同一尊,以及是否善意取得等问题,双方展开了陈述和辩论。
 
被告方律师指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主张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新华社报道,中荷律师团的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表示,荷兰法官可能并不了解中国法律对村委会诉讼主体资格、特别法人资格的规定。
 
霍政欣教授告诉南都记者,依据荷兰的法律和司法判例,并非只有严格意义上的法人和自然人才能提起诉讼。另外,“原告是来自中国的当事方,需要参照其所属国的法律来判断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B
 
佛像被转手?“欺诈性转让”?
 
根据被告的答辩状所示,其主张法院驳回原告所求的理由还包括,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所有权。范奥维利姆介绍,他已于2015年11月29日,用佛像与第三方交换其他艺术品。不过,他拒绝透露第三方姓名,称这是口头交易,所以无法提供任何书面交易记录。
 
范奥维利姆在听证会现场表示,因为这起诉讼产生的风波,让第三方更不愿透露个人信息。他称,从香港购入佛像时并不知道这可能是被盗文物。
 
被告辩护律师表示,范奥维利姆是建筑师,而非专业的东亚艺术收藏家。而且类似的交易很普遍,所以不应该认为他不是善意取得。
 
对此,原告律师称,在取得文物时,应该明确有没有出口许可,是否允许买卖等。范奥维利姆称佛像已被交换。这在原告律师看来属于“欺诈性转让”,“如果法庭裁决应将佛像归还给村民,他就可以假借这个理由,阻挠裁决的执行。”
 
霍政欣认为,被告及其律师似乎有意混淆文物收藏专家和职业收藏家两个概念。他告诉南都记者,在文物收藏领域,有很多人不是专门从事这个行当。现有证据表明,范奥维利姆是一名活跃的从事东方艺术品的收藏专家。所以他具有较多知识和丰富的收藏经验,要证明自己是不是善意所得,应该更严格。
 
争议C
 
所藏佛像是否为失窃“肉身佛”
 
根据参加庭审的人员介绍,原告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维利姆1996年中购得的佛像是不是同一尊佛像,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村民林文青告诉南都记者,1995年12月15日,章公祖师佛像被盗。2015年3月初,他们注意到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国家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一尊中国佛像,“像极了失窃的章公祖师像”。随即委托在匈牙利的福建华侨去现场观察“肉身佛”,村民们确信这就是被盗20年的佛像。
 
但被告律师指出,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不具备部分福建村民描述的特征。此前,范奥维利姆曾坚称,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而佛像失窃于1995年底。
 
为此,村民提供了村里保留的家谱,记载了村民世代看护章公祖师肉身坐像的历史记录等证据。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听证会现场,原告律师主张肉身坐佛像为“尸体”。依据荷兰的《埋葬与火化法案》相关规定,没有人有权拥有他人遗体,哪怕是善意取得。因此,佛像应该返还给其后人。福建村民看护这具祖先遗骸长达数世纪,这一事实可以证明他们有权要求索还。
 
霍政欣告诉南都记者,肉身坐佛不是一般文物,对于村民更多是精神层面上的意义,其形成背景肯定是有一个人,不能否认有含有完整尸体的性质与事实。
 
林文青表示,章公祖师是他们祖祖辈辈千百年来的信仰,是村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这是我们村里的大事”,希望章公祖师能早日回家,“我们很焦急,一直等待中。”
 
然而,章公祖师像回家注定是个漫长的过程。首场法庭听证会并未判决。6周后,被告将重新提交补充答辩状材料,距离下次开庭的时间未定。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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